教技厅函〔2017〕4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规范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全过程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厅函〔2016〕37号)和《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厅函〔2016〕38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司 潘润恺 010-66096823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以下简称子项目)的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申请与使用,明晰信息系统及数据管理与安全权责,提高服务教育管理核心业务的水平,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根据《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厅函〔2016〕37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厅函〔2016〕3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子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运维,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支持教育部本级管理核心工作的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项目。不在互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子项目建设、运维坚持“统筹规划、有限目标;分工协作、需求首责;集成共享、安全可靠;服务业务、绩效考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科技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网信办)是子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及子项目立项、验收与资金需求管理等。具体包括:研究制定子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审定信息系统总体运维规划;组织子项目需求建议征集与综合评审,组织子项目建设方案综合评审,批复子项目预立项和正式立项,组织子项目的项目验收;组织子项目所需工程监理服务;协助财务司组织子项目预算申报等。
第五条 部内司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是子项目的责任单位和子项目建设形成的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在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内(从需求提出到停止使用)对信息系统的需求、建设、预算、运维、安全、应用及数据管理等工作负首要责任。具体包括:提出需求建议,组织编制建设方案、系统开发服务招标、第三方测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上线评估、部署和试运行、自验收;提出子项目的项目验收申请,接受项目验收,负责验收通过后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应用实施和维护的组织管理;制定子项目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接受相关审计等。
第六条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子项目的技术管理、支撑服务单位和信息系统公共支撑环境的建设、运维单位,也是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单位。具体职责包括:负责信息系统公共支撑硬件、软件环境的建设与运维;负责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包括门户集成和数据集成),负责统一门户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信息系统间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负责制定子项目建设、集成、运维的技术标准规范,信息系统总体运维规划,提供运行支撑服务;为业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进行技术管理与建设方案编制;协助业务单位组织开展子项目第三方测试;参与子项目需求建议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综合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子项目商用密码的统筹和管理单位,负责商用密码在子项目中的应用、推广,对子项目涉及商用密码的环节进行审核,参与子项目建设方案综合评审、使用商用密码子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发展规划司是子项目数据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数据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子项目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公开和安全等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参与子项目需求建议的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综合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司是子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单位,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子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参与子项目需求建议的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综合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教育管理信息化专家组是子项目专家咨询机构,受教育部网信办委托,对子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信息系统总体运维规划、信息系统管理及技术规范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子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过程有关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子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子项目监理主要负责协助业务单位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子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子项目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需求建议征集。每年1月,教育部网信办研究提出子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子项目需求建议征集通知。
第十三 条需求建议提出。每年2月,业务单位根据子项目需求建议征集通知,依照子项目需求建议编制要求,在子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内提出子项目需求建议报教育部网信办。如子项目涉及多个业务单位的,由参与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提出子项目需求建议。
第十四条 需求建议综合评审。教育部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子项目需求建议综合评审,主要包括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数据采集的合规性和必要性等,教育部网信办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汇总形成子项目支持建议,报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子项目预立项。每年2月底前,教育部网信办根据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的子项目支持建议,向相关业务单位下达子项目预立项通知。
第四章 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编制。各业务单位收到预立项通知后,应根据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和子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详细需求分析,会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子项目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必须将国产密码应用纳入整体规划,同时按照《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教技厅函〔2014〕74号)等文件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主定级和专家评审,并于4月底前将建设方案正式函报教育部网信办。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综合评审。教育部网信办收到业务单位报来的建设方案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业务需求的确定性,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的合规性、必要性,商用密码应用的合规性,系统集成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系统安全方案的合规性,系统所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教育部网信办将各单位意见汇总后反馈业务单位,业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建设方案,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教育部网信办。每年5月底前,教育部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重新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会议评审,形成终审意见。终审未通过的子项目,本年度不纳入教育部预算申请方案。
第十八条 第三方造价评估。建设方案审核通过后,业务单位需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第三方造价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造价评估报告修改建设方案的投资概算部分,形成最终建设方案。
第五章 子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子项目预算申报。每年6月底前,业务单位需将最终建设方案及子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分年预算安排)一并提交教育部网信办。教育部网信办综合延续性子项目,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子项目及预算安排方案,报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后送财务司。
第二十条 子项目立项。财政部批复预算后,财务司按《资金管理办法》下达预算资金,同时函告教育部网信办。部网信办接财务司子项目年度预算批复通知后,向获得年度财政预算的业务单位下达子项目正式立项通知。未获得年度财政预算的子项目本年度暂不正式立项。
第二十一条 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书编制。子项目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业务单位根据财政批复年度预算数,编制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书,报财务司、教育部网信办备案。
第六章 子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与技术助理入场。子项目正式立项后,教育部网信办向各子项目派驻项目监理,协助业务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信息中心向子项目派驻技术助理,协助业务单位完成子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监理与技术助理入场后,业务单位即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子项目系统开发服务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及附件应报教育部网信办备案并抄送信息中心,作为子项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公共软硬件支撑环境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款拨付。为保证子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款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拨付:签订合同时拨付总金额的20%、详细设计方案确认后拨付总金额的30%、上线评估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30%、完成自验收后拨付总金额的20%。为保证三年维保服务质量,建议业务单位在上线评估完成后,要求系统开发单位出具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业务单位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第三方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和集成测试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完成后,业务单位应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上线自评估。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整改完成后,业务单位应对信息系统的功能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信息中心对系统集成、运行安全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部署及试运行。信息系统上线自评估通过后,业务单位向信息中心提出试运行申请,开展信息系统部署和试运行工作,同时将评估报告报教育部网信办备案。信息系统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试运行结束后,业务单位提交用户报告,说明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信息中心出具试运行报告,说明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正式运行的技术要求。用户报告和试运行报告是子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
第七章 子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验收。子项目验收工作包括自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自验收由业务单位自行组织,应在信息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由教育部网信办组织,在自验收完成2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单位向教育部网信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子项目验收材料。教育部网信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子项目的项目验收。子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三十条 子项目延期验收。对无法按项目执行期完成项目验收的子项目,业务单位应向教育部网信办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同意后,业务单位继续组织子项目实施;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子项目实施终止。子项目因故无法实施,业务单位应及时总结子项目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子项目终止报告,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教育部网信办、财务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教育部网信办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网信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