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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7-03-30    点击量:

       

      南昌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网络,是实现校内各单位互联、信息资源共享、移动设备无线接入,并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互联的网络系统,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二条 南昌大学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 南昌大学校园网管理机构是信息化办公室(与网络中心合署),由其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与运维。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及其网络资源统一由学校进行管理调配,未经学校信息办(网络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使用,不得在校园网上私设出口线路,不得私自利用校园网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网络服务及网络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校园网为覆盖全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校园内所有建筑,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凡需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其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须将其网络布设方案报信息办(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后再实施,以便获得有效的校园网络服务。

      第六条 校园内进行的各种施工项目如可能影响或者损坏校园网络资源时,需提前向信息办(网络中心)进行申报,经批准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校内单位如有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开设网络教室或公用计算机房等集中上网场所,除需按要求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到信息办(网络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校内单位(部门)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求自建的网络,如需接入校园网,需向信息办(网络中心)申请,经批准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作为子网接入。子网管理运维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南昌大学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信息办(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和抢占。不擅自转让用户帐号或地址,不将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不盗用他人用户帐号或地址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窃取行为。严禁进行任何破坏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包括门户网站、电子公告等)需向信息办(网络中心)申请备案,说明用途和具体负责人。必须落实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从事与所申请用途不一致的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得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设立路由、无线Wi-Fi AP、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DHCP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并不得在连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十六条 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上所有信息资源的使用和传播遵循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若发现违规使用校园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信息办(网络中心)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教育与惩戒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倡导文明上网。

      第二十条 对故意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信息办(网络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调查,并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单机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校纪处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办(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6年制订的《南昌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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